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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经上海市真空学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真空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质量,根据《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个人和组织”(以下简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真空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和法人,且必须是上海市真空学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真空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真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对象。 

第四条  真空科技进步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办法》第九条科技进步奖所称“项目”指各类真空科研、科技合作等专项研究;

  (一)真空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真空科学研究和真空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较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设备、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应用推广。

   (二)真空公益服务类项目是指在真空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传播真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

 (三)实施真空技术类项目是指在完成真空技术创新,保障真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真空管理与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在真空科技管理和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真空管理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

第六条 办法》十四条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具体为:

(一)创新点、发明点、技术改进点的设计或完成者;

(二)重要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学说的提出者或阐明者;

(三)项目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协调者;

(四)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五)在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七条  被推荐真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对象,必须按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等附件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八条  候选对象对其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中的证明材料,由出具相应证据的证明人在其证明事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评审规则

 

第九条  学会办公室定期向各专业委员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材料送学会办公室,并由学会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截止日期前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提交评审。

第十条  上海市真空学会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专家评审组由5-7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专家评议和打分表决,评选推荐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及理由。

第十一条  上海市真空学会组织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委员会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通过成果介绍和评议表决,评选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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