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经上海市真空学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上海地区真空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激发真空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真空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真空学会负责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真空学会设立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上海市真空学会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真空科技奖评审的指导和管理,审定批准真空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
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负责真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办公室负责真空科技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上海真空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视成果的创新程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必要时增加特别奖)。
一等奖:应有显著创新,超过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真空科技进步,对真空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等奖:应有明显创新或改进,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真空科技进步,对真空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真空科技进步,对真空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九条 申报真空科技奖的单位必须是上海市真空学会的团体会员,需在应用推广先进真空科学技术成果,或完成真空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真空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真空技术创新、真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的;
(二)在实施真空公益服务类项目中,长期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基础性、公共性、普及性工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实施真空技术类项目中,完成真空技术创新,保障真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在真空软科学项目中取得突出成就,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在后续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新进展、新成果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其他行业科学技术奖类的项目;
第十三条 真空科技奖的候选项目,由上海市真空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团体会员单位依据本办法推荐。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个;申报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申报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六条 候选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发学会科技奖申报邮箱,并按要求将纸质材料寄送至奖励办公室。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本着宁缺勿滥、公平合理、科学求实的原则,认真地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真空科技奖由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人员进行答辩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真空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真空科技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在公示期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调查、协调等方式,听取、了解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后,通过学会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开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获真空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授予获奖证书。
第三十条 申报、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真空科技奖的,由上海市真空学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申报、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在真空科技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