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价管理办法
上海市真空学会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遵循《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促进真空技术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规范上海市真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社会化第三方科技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科技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人和自然人自主立项、投入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进行科技评价。本会专业内容为真空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本规则适用于真空技术范畴内的科技评价,按照真空技术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进行科技水平、研发投入效益、产业化可行性、市场前景等经济和社会价值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事实做出评价。
第四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制定的工作程序和评价标准,应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进行与科技成果相关事项的论证、评审、评议、评估等评价行为。
第五条 本会设立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工作组,在市科协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对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工作组日常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会科技评价工作组是真空技术科技评价的实施主体。从事科技评价的评价机构,其资格由本会理事会认定或取消。
第七条 本会科技评价工作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化评价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
(二)、建立必要的动态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价信息的能力;
(四)、具有科学的评价程序和工作规则;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本会科技评价工作组专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学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评价工作的基本业务,掌握评价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三)、掌握与真空技术、经济相关的管理知识,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或地方的真空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四)具有一定的真空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及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九条 组成真空技术科技评价专家支持系统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应的真空科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洞察和判断能力,熟悉被评价内容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社会公德。
第十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的主体一般包括三方:委托方、受托方和被评价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价需求的一方,主要是拟投资或使用科技成果的法人或自然人;受托方是指受理评价事务的评价机构;被评价方是拥有科技成果的法人或自然人。
法人或自然人本身对其科技成果出于转让、推广、诊断等目的产生评价需求时,真空技术科技评价的主体可以是委托方(同时为被评价方〉和受托方二方。
第十一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受理事务不受地域限制。受托方受理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评价对象、内容及评价目标,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遴选符合要求的评价专家,自主开展评价工作。无法定理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受托方的真空技术科技评价。
第十二条 受托方遴选评价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动态评价专家支持系统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在一线从事实际研发工作的企业专家及用户代表参加。
(二)回避原则。与被评价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专家不能参与评价。已遴选出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十三条 委托方在征得被评价方同意并不侵犯其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报告。
委托方、被评价方或者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报告公开之日起60日内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应当有偿服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合同签订之后,真空技术科技评价的各主体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宜。本会评价工作组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协议,应返还委托方评价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商定。被评价方所提供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受托方有权中止评价,对已收评价费不予退还,对已经完成的评价报告应予撤消,并不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评价报告是委托方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关机构或组织依据评价报告所做的成果认定、技术作价、立项投资论证、司法判决等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行为方承担。
被评价方可根据评价结果和建议,及时调整、改进自身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评价工作组进行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应当尊重真空技术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会评价工作组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必须保守被评价真空技术科技成果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和被评价方许可,不得将被评价真空技术科技成果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不得利用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本会理事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罚并向市科协科技评价工作委员会报告:
(一)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真空技术科技评价业务并整顿;
(四)取消评价工作组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科技评价的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价工作的邀请至评价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委托方或评价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价业务有关的联系。
第十九条 专职人员、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评价工作组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评价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真空学会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以及涉及政府委托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