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价基本程序
上海市真空学会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基本程序
第一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价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科技评价合同或协议;
(三)采集评价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真空技术科技评价报告。
第二条 委托方委托本会科技评价工作组进行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提出明确的评价工作要求。书面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评价对象与内容;
(二)评价目的;
(三)评价方法、标准与具体程序;
(四)评价报告的时间要求、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五)评价费用及支付;
(六)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七)争议的处理方式;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真空技术科技评价中的评价目的、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内容可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实施真空技术科技评价时,被评价方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同类技术的背景资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具有省部、直辖市级以上行政机构赋予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涉及辐射环境污染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应当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九)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做贡献大小排序);
(十)技术保密范围与期限的说明;
(十一)其它实施评价工作时需要的资料。
第四条 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原则上根据真空技术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性质和特点,采用分类的评价指标和方法来确定评价标准。涉及多类成果集成创新的科技成果,应当确定综合评价标准。
第五条 受托方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信息查询、社会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对真空技术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综合评价,由真空技术科技评价专家组评议产生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按时提交给委托方使用和归档保存。
第六条 评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
(二)受托方(评价机构)、专家组名称及名单;
(三)评价目的、对象及内容;
(四)评价原则、方法及标准;
(五)评价程序;
(六)评价结果;
(七)合同约定或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受托方负责人、专家组组长签名,评价机构和委员会盖章;
(九)附件(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与评价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需要附录的信息资料作为附件)。
第七条 《上海市真空学会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基本程序》(草案)经上海市真空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发布试行,由本会真空技术科技评价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