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制度
上海市真空学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市真空学会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真空学会第九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